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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告日期:2018-06-09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64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12个月。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可能面临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股价走势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目的

    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为促进公司稳定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现状,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届时将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10元/股)。

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按照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00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

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个交易日内;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

   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02,790,482      19.45%       532,790,482     20.6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81,759,251      80.55%    2,051,759,251     79.39%

    股份总数         2,584,549,733    100.00%    2,584,549,733    100.00%

       2、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并假设由于股权激励计划因

   各种不可抗力未能成功实施而相应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则回购后公司总股本   2,554,549,733股,回购及注销后的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02,790,482      19.45%       502,790,482     19.68%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81,759,251      80.55%    2,051,759,251     80.32%

    股份总数         2,584,549,733    100.00%    2,554,549,733    100.00%

       注:上述表格中的回购前股本结构以2018年5月31日的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

       十、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包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时,注销相应已回购股份。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3)根据实际回购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4)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一、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431,405,031.90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042,905,545.33元,流动资产5,365,533,291.58元,回

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8%、4.96%、5.59%。根据公司经营、

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人民币30,000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2、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3、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 A 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及说明

    经公司自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回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其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次拟实施的股份回

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按照资金总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的条件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

1.1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对公司企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