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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招商证券关于运机集团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30

运机集团:招商证券关于运机集团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在关联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预计在关联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29 日,运机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6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在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银行”)开展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友华先生担任自贡银行董事职务,公司与自贡银行开展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友华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议案决定,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存放于自贡银
行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该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与自贡银行的关联交易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上述授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存放于自贡银行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6,182.45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袁益富

    注册地址:四川省自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76556Y

    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 58 号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将使用存放于自贡银行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
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在自贡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购买相关产品的利率将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自贡银行开展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自贡银行的现金管理业务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关联银行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友华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合规、有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于自贡银行开展上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运机集团本次预计在关联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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