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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制定)

公告日期:2021-10-28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制定)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称“《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等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由公司按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十条 遵循信息披露原则,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的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控制知情人范围原则,公司及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因工作原因必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全面登记原则,应对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以及合同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产生的内幕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作知情人登记,公司经理层产生的内幕信息由综合管理部作知情人登记,其他公司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应对本部门牵头工作中的涉及的内幕信息进行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总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 2 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以及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其它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有关方面规定或要求,提请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负责登记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促使其在正常工作范围内使用内幕信息,对知情人员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送交公司备案。如内幕信息涉及事项具有阶段性,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上述主体根据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按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二十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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