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22,5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5.51 元,募集资金总额
1,023,975,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7,275,1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36,699,900.00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出
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663 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
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议案》,同意调整“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 15 万吨绿色表面活性剂项目”和“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 8 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材料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的募集资金 21,000.00 万元用于建设“年产 25 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对原募投项目及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新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年产 25
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
用进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下
均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
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项用途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元)
湖南丽臣实业 长沙银行股份有 年产 25 万吨新型绿色表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金城支行 810000090249000009 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 210,000,000.00
部建设项目(一期)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进、胡小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