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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称“《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取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支出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批准;支出金额高于50万且不超过5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支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复核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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