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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丽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称“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
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以下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外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与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接受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单纯赠送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
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公司至多只能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各开设一个股票账户,并且必须使用本公司的名称。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迅速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务,撤消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高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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