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1218 深市 丽臣实业


首页 公告 丽臣实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丽臣实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丽臣实业: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1-00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原独立董事尹湘南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 6 年,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尹湘南女士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尹湘南女士辞职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尹湘南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全部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其将履职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时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尹湘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尹湘南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尹湘南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在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且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考察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提名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丁利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选举丁利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该项选举事项自丁利力女士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生效。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劵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丁利力女士简历

    丁利力,女,汉族,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2009 年毕业于华
中科技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国际经济法方向),并于同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2013 年入选为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018 年被全国律协选派至英国伦敦学习国际商事仲裁,目前为全国律协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第一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湖南省律协涉外委委员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聘请的专家顾问、长沙市海促会涉外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国际业务部聘请的专家顾问。

    执业期间,带领团队为多家公司在深交所、上交所公开发行 A 股、境外上
市、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其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债转股等二级市场的投融资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的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合作项目涉及的境外投资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修改提供法律意见,并参与上述项目的商务谈判。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负责为专项涉外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国际贸易纠纷、境外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法律服务。

    丁利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丁利力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券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