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资产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非资产置换行为中涉及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管理层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集体决策权。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通知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