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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9 深市 洪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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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7-22

洪兴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ongxing Industrial Co., Ltd.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洋内居委村道东(洪兴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少君、柯国民、郭静君、周德茂、郭璇风(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3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秋洪和郭静璇(未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3 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汕头润盈、汕头周密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3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董监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政生、程胜祥和刘根祥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子伟和肖建文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非发生本人与发行人、郭秋洪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规定的应当转让汕头市周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事由。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四)其他股东承诺

    广发乾和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严广征和李福洪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秋洪、柯国民、周德茂、郭少君、郭静君、郭静璇、郭璇风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承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如下: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
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前述措施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7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秋洪、郭梧文、郭少君、柯国民、郭静君、周德茂、郭静璇、郭璇风承诺如下: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后,本人按照披露的计划增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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