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相关文件既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又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购买金辉稀矿膨润土车间资产组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发展需求及产业发展规划。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文: 王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