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国 有控股 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 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安排等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
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兴田、屠鹏飞、许芳、刘俊勇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