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4—050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公司”或“本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4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630,270 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27%。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在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华润三九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召开监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公告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 43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华润三九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召开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4. 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273 人。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6.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7. 2022年5月 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年第八次会议与监事会2022 年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 位原激励对象因
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完全放弃认购,因此,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授
予对象为 267 人, 授予价格为 14.84 元/股,实际授予的股份数量为 824.00 万股。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78,900,000 股增加至 987,140,000 股。
9.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监事会 2022 年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以 2022 年 8 月
29 日为上市日,向 131 名激励对象以 23.48 元/股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20.60 万
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87,140,000 股增加至 988,346,000股。
11.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2 年第十八次会议、监事会 2022 年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修订事项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调整事项法律意见书。
12.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3.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15.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6%)回购注
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988,346,000 股减少至 988,184,000 股,已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9,28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
16.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
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1/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除限售条件。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