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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华润三九: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4—074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深圳分行”或“乙方”)签订的双方就建立长期、稳定和深度的战略合作关系达成的共识,不作为正式融资承诺,最终以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就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批准文件为准。后续合作推进等具体事项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2. 因本协议是意向性合作协议,具体业务协议尚未签订,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 2024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合作事项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具体合作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协议签署概况

  为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与国开行深圳分行在
北京签署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密切双方合作关系,协议有效期 5 年。

  国开行深圳分行将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条件下,积极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和多方位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各类金融产品上的意向合作额度为 100 亿元人民币。意向合作额度项下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条件及融资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批准文件为准。


  二、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 交易对方概况

  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负责人:张华国

  成立日期:1993-03-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06 层、
18 层、19 层、28-33 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 关联关系说明及审批决策程序

  国开行深圳分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国开行深圳分行无类似交易情况。

  4. 履约能力分析

  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国中长期投融资的主力银行,通过投、贷、债、租、证等多种金融业务,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城镇化、“三农”、教育、环保、低收入家庭住房等社会瓶颈领域和民生领域发展,支持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国开行深圳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国开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
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战略合作协议》。

  1. 重点合作领域

  乙方利用其专业优势,为甲方在日常经营、研发创新投入、开展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投资并购等方面,提供综合金融产品服务以满足甲方融资需求;为甲方加强中药全产业链业务布局和发展规划方面,对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予以融资支持。

  2. 项目前期合作

  双方同意,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合作,共同培育项目。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的开发储备工作;乙方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策划等金融服务支持。

  3. 金融产品合作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投、贷、债、租、证等金融服务。在双方密切合作的基础上,甲方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贷款、存款、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出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设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银团等提供咨询顾问和融资规划服务。

  4. 意向合作额度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各类金融产品上的意向合作额度为 100 亿元人民币。意向合作额度项下各具体项目的实施条件及融资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批准文件为准。

  5. 协议生效条件及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

  6. 其它

  本协议仅代表甲乙双方就合作愿景达成的共识,不作为正式融资承诺,双方可按照本协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就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

  四、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 本协议为双方就合作愿景达成的共识,不作为正式融资承诺,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视具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而定。


  2. 本协议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 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与国开行深圳分行整合双方资源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此次合作共识的达成,国开行深圳分行将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条件下,积极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提供长期稳定的金融支持和多方位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五、 风险提示

  1. 本协议为双方就合作愿景达成的共识,不作为正式融资承诺,最终以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就具体合作内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批准文件为准。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2024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经营的影响将需视后续具体合作事项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2. 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如下: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与西昌市人民政府、华润新能源签署<中医药全产
业链和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1),公司与西昌市人民政府、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

  2.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按照每 10 股派送现金 15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控股
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相应变化;除上述情况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其他持股变动情况。

  3. 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 备查文件
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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