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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9-21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0 董-1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 年9 月17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的
    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0 年9 月20 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罗红专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9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8 名,名单如下:
    罗红专、郑其桂、何邦恒、张成文、张斌、林永经、
    张学清、徐军。
    董事林国勋先生因出差在外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张斌先生
    代为表决。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议
    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审议《关于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借款的议案》;
    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港公司”)属我公司控
    股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4600 万元,我公司持有70%股份,宁德
    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持有30%股份。由于宁港公司正在建设水厂至市区主干管网、东侨配套管网等工程,
    目前扣除自有资金外,尚缺项目工程资金1785.71 万元,因此,董事
    会同意公司按持有宁港公司70%股份给予宁港公司提供借款1250 万
    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我公司向银行借款同期利率执行,同
    时要求宁港公司需对上述借款向我公司提供担保。城投公司为我公司
    控股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我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宁港公司的上述资金需求,城投公司按其持有宁
    港公司30%股份给予借款。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收购宏福大厦第十八层楼产权的议案》;
    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为我公司控股子
    公司(我公司所占股比60.72%)。其项下主要资产宏福大厦(即宁德
    大厦)是大酒店于2001 年12 月18 日与福建省宁德地区行政公署驻
    福州办事处、宏达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2900 万元购得,按照合同
    约定大酒店目前已支付2500 万元,尚有400 万元未支付。而在签订
    转让合同前,即2000 年2 月4 日,宏达公司已将宏福大厦第18 层房
    产(建筑面积829 平方米)抵偿给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致使“宏
    福大厦”第18 层产权产生纠纷。
    受大酒店委托,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0]统律意字第18 号)结论性意见: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榕民执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1999)榕法民执字第4-2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位于福州市永安街宏福大厦第18 层楼产权已
    经司法裁定归属宏利公司所有;但该18 层楼产权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由于宏福大厦“两权证”尚不完善,针对宏福大厦第18 层产权
    现状,为了便于顺利完成“两权证”的办理、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及便于未来大厦的整体经营管理,董事会同意大酒店根据福建银德中
    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18 层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专
    项评估的评估报告,以不高于65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并承担相关税费
    合计总额不超过586 万元(含相关税费47 万元)的原则收购宏福大
    厦第18 层楼产权,并责成大酒店通过以司法等途径解决宏福大厦《转
    让合同》历史遗留问题。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借款的议案》;
    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为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我公司持股60.72%,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投公司”) 持股35.48%,闽东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能源公司”) 持股3.8%。大酒店项下主要资产宏福大厦(即宁
    德大厦)第18 层产权归属福建宏利工程有限公司,经与18 层产权所
    有者多次协商后,现拟以6500 元/平方米的价格承让第18 层房产并
    承担相关税费,合计总额为586 万元。由于大酒店目前现金流不足,
    董事会同意公司按持大酒店60.72%股比向大酒店提供355.82 万元借
    款。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我公司向银行借款同期利率执行,同
    时要求大酒店需对上述借款向我公司提供担保。国投公司和能源公司
    均与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大酒店的上述资金需求,国投公司和
    能源公司分别按其持有大酒店的股份给予借款。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0 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