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9 临-2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受让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 年7 月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一致同意受让宋美才和丁思奇两名自然人股东(以下合称“转
让方”)所持有的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都公司”)
8.16%股权,并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股权评估及受让的相关工作,具
体内容详见2009 年7 月1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受让武汉楚都房
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2009 临-23)。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公司委托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楚都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评估,并以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楚都房地产
有限公司部份股权收购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岳华德威评报字
(2009)第181 号],评估结论如下:
武汉楚都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39,196.51万元,负债为
24,489.53万元,净资产为14,706.98万元。
经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为56,356.86 万元,负债为
24,493.44 万元,净资产为31,862.42 万元,较调整后账面净资产评
估增值17,155.44 万元,增值率116.65%。评估结果见下表:评估基准日:2008 年12 月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净值
调整后账
面值
评估价值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1 38,325.70 38,325.70 55,421.39 17,095.69 44.61
非流动资产 2 870.81 870.81 934.47 63.66 7.3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固定资产 4 32.40 32.40 105.68 73.28 226.16
其中: 建 筑 物 5
设 备 6 32.40 32.40 105.68 73.28 226.16
在建工程 7
无形资产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9
资产总计 10 39,196.51 39,196.51 56,355.86 17,159.35 43.78
流动负债 11 23,081.53 23,081.53 23,085.44 3.91 0.02
非流动负债 12 1,408.00 1,408.00 1,408.00
负债总计 13 24,489.53 24,489.53 24,493.44 3.91 0.02
净 资 产 14 14,706.98 14,706.98 31,862.42 17,155.44 116.65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小股东(自然人股东宋美才、
丁思奇)所持的武汉楚都8.16%股权,上述股东权益在不考虑少数股
权折扣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00 万元(取整)。即:人民币
贰仟陆佰万元整。
2009 年7 月30 日,转让方与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
签订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上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2、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受让方委托的北京岳华德威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股权转让方:
(1)宋美才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投资公司宿舍一单元402 室】
身份证号码【429004196502210315】
(2)丁思奇
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10 号】
身份证号码【352224195405090013】
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我公司发生其它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楚都公司8.16%的股权,以及该8.16%股权项下的全
部股东权益(其中:宋美才转让持有的5.58%股权;丁思奇转让持有
的2.58%股权)。
2、转让价款及支付:
(1)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8.16%
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万元整( 小写:
¥26,000,000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具体支付给各转让方的
金额如下:
宋美才: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柒万玖仟肆佰壹拾贰元整(小写:
¥17,779,412 元);丁思奇:人民币捌佰贰拾贰万零伍佰捌拾捌元整(小写:
¥8,220,588 元)。
(2)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 五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
性向转让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即贰仟陆佰万元整( 小写:
¥26,000,000 元):
①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且依法生效;
②各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披露、陈述及保证均为真实和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及误导受让方之情形;
③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通过主管登记机关核准,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转让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受让方或受
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④各转让方已按照本合同第5 条(下述第3 条“移交与过户”)
及其项下约定完成全部移交工作;
⑤各转让方均已向受让方开具各自股权转让价款的收据(其中:
宋美才¥17,779,412 元,丁思奇¥8,220,588 元,总额共计2600 万
元) 以及该26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总额的相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移交及过户
(1)移交
①本合同生效后【 三 】日内(以下简称“移交日”),各转让方
应向受让方移交其持有的、与楚都公司有关的全部资料、材料及财产;
②移交工作的完成需经受让方的书面确认。在书面确认后,若受
让方再提出要求任一转让方提供与楚都公司及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资料,各转让方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
(2)过户
本合同生效后【 三 】日内,各转让方应授权并指派专人配合受
让方办妥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与股权变更有关的
其他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手续。
4、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披露、陈述或保证被发现存在任何
错误、遗漏、对任何一方签署本合同有或可能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
事实、或任何陈述或保证被发现在任何方面是误导性的或不真实的,
则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因违约方错误、遗漏、误导性或不真实的
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或因违约方违反任何其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所引
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2)如果本合同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则该违约方应按本合同
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本合同各方均违
约,则由一方分别向另一方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
其他的责任。
(3)如果任一转让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5 条及其项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按时全面完成移交及过户工作,每逾
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
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且各转让方
应连带赔偿受让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4)任何一个转让方的违约行为均视为全体转让方的违约行为,
受让方有权要求全体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5)受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
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逾期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二
十日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相当于合同
约定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5、合同解除及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否则,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相当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
金。
6、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各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股东之间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及期望值不同,导致股东之间
分岐较大,小股东要求退出。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已转暖,我们认为
收购此股权,有利于楚都公司的经营管理,顺利推进该项目后续营销
方案的实施,确保公司在该项目投资的整体经济效益。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合同书;
(2)《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部份股权收购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岳华德威评报字(2009)第181 号];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4)《公司董事会关于受让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公
告》(2009 临-23)。
特此公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