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全体独立董事经事前认真审阅并与公司沟通确认,认为上述合作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理念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乐 瑞: 杜国良: 胡立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