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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华工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1-93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0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1,734,28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8.0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41,464,5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01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269,7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0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0,238,6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97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9,968,96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269,7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0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734,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23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734,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23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734,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238,6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俊超、李鼎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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