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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8

*ST众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炜晨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
会议记录;

    3、公司 2021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4、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其他事项;7、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水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
代表股份 892,015,7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921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020 人,代表股份 269,389,7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85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019 人,代表股份147,048,9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521%。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1,224,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24%;
反对 19,393,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98%;弃权 787,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7,067,4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2948%;反对19,39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707%;弃权 7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024 人,代表股份 1,161,405,4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277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为普通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炜晨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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