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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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炜晨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
3、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
议的公告》;
4、出资人组会议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出资人组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关
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风险提示。上海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永康市北湖路 1 号二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水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
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等与公告一致;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股份 892,527,12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017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18 人,代表股份 490,110,9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711%。
3、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管理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7,649,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92%;
反对 4,787,2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2%;弃权 20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522,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6427%;反对4,787,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6%;弃权 2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参照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炜晨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