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 众泰 公告编号:2021—156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1 年 6 月 9 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裁
定受理公司重整,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和《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1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北湖路 1 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水椟先生。
(5)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
(6)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24 人,代表股份 1,382,638,08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8.1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92,527,1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0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18 人,代表股份 490,110,9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4.17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21 人,代表股份 367,510,75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8.12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1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17 人,代表股份 366,800,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0897%。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7,649,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92%;反对 4,787,2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62%;弃权 2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本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2,522,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427%;反对4,787,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26%;弃权 2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冰清、马炜晨律师
方冰清律师、马炜晨律师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具了《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