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2016年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12日,
并同意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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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丽玮 王泰文 袁坚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