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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ST华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ST 华铁        公告编号:2024-034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本公司”“华铁股份”)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3018号、0062023019号),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先生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24]11号、[2024]1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公司部分董事(含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时任)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决定书》([2024]13号、[2024]14号、[2024]15号、[2024]16号、[2024]17号、[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2024]21号、[2024]22号、[2024]23号、[2024]24号、[2024]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张璇,男,1984年2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杨永林,男,1966年3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石松山,男,1968年7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姜炯,男,1961年5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袁坚刚,男,1968年11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下城区。

  初红权,男,1977年3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王承卫,男,1969年6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韩文麟,男,1970年10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段颖,女,1975年12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颖,女,1976年11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唐小明,男,1973年5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明亮,男,1980年6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梁伟超,男,1986年2月出生,华铁股份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王承卫、韩文麟、段颖、王颖、唐小明、明亮、梁伟超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张璇、杨永林、石松山、姜炯、袁坚刚、初红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铁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 年、2021 年,华铁股份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制造)通过与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 年、2021 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71,327,433.93 元、119,512,192.15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64%、6.01%;虚增利润总额 19,115,044.59 元、19,512,194.35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 年,华铁股份收购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亚通达制造 100%股权;2019 年,华铁股份收购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51%股权。上述收购行为形成相应资产组(下称香港通达资产组和山东嘉泰资产组)。2020 年、2021 年,华铁股份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2020
年、2021 年,华铁股份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30,649,440.08 元、109,938,468.61 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宣瑞国系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上述 5 家公司构成华铁股份的关联方。2019 年至 2022 年,华铁股
份及北京全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亚通达设备、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瑞国控制的相关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19 年发生关联交易 876,706,408.02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9.01%,其中流出到
关联方 459,297,158.44 元,从关联方流入 417,409,249.58 元;2020 年发
生关联交易 2,924,756,011.06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56.62%,其中流出到关联方 1,403,218,978.44 元,从关联方流入 1,521,537,032.65 元;2021 年发生关联交易 7,320,873,238.47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38.14%,其中流出到关联方 3,460,226,797.93 元,从关联方流入3,860,646,440.54 元;2022 年发生关联交易 7,272,536,867.09 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金额的 232.53%,其中流出到关联方 4,070,455,757.09 元,从关联方流入 3,202,081,110 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 10.2.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6.3.6 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华铁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完整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璇作为华铁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北京全通达时任监事,山东嘉泰时任董事,在知悉亚通达制造相关业务虚假情况下组织签订合同、划转资金,在主导香港通达资产组减值测试时隐瞒相关业务虚假,未对山东嘉泰资产组减值数据进行合理审核,具体负责涉案关联交易事项合
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操作,签字保证华铁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永林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部分涉案期间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对亚通达制造等子公司保持必要的管控,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签字保证华铁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石松山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长、董事,亚通达设备时任董事长、董事,亚通达制造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勤勉尽责,部分涉案期间负责公司或子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签字保证华铁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姜炯作为华铁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亚通达设备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亚通达制造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查子公司业务状况,未审慎评估资产减值事项,涉案期间负责部分子公司全面经营管理,签字保证华铁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袁坚刚作为华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对华铁股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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