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ST 春晖 公告编号:2011—002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核心内容提示:本公司拟与广东泰宝聚合物有限公司(“泰宝公司”)签订《供
应合同》,向泰宝公司采购半消光聚酯熔体、半消光聚酯切片及高粘聚酯切片,作
为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之用,按照2010 年的平均价格计算,本《供应合同》每年的
采购金额约为13 亿元人民币。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买方(本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除按合同条款提前终止外,期限为三年。双方根据市场
变化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对本合同进行更新,更新合同期限仍为三年。如果未达成新
的条款,原合同仍然生效。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无。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卖方为广东泰宝聚合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ILIP KUMAR
AGARWAL,注册资本:3100 万美元 ,主营业务:应用于包装材料、纺织材料和
工程塑料的聚酯树脂、聚合物、纺线、纤维、纤维中间体(包括PTA、MEG 和添
加剂)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注册地:
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美华路1 号。泰宝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泰宝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相关业务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泰宝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为泰国Indorama 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泰国Indorama 是一家根据泰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生
产销售聚酯切片、PTA 以及精纺棉纱等,拥有化纤行业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2
经验。公司注册资本为1,450,000,000 元泰铢,(折合人民币3.21 亿元人民币);
法定地址为: 75/102 Ocean Town 2, 37th Floor, Soi Sukhumvit 19
(Wattana) ,Bangkok 10110,Thailand。Indorama 公司公布的截至9 月30 日
的财季净利润为29.3 亿泰铢(9824 万美元)。因此,董事会相信,泰宝公司作为
泰国Indoram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很好的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其履约能力较
强。
4、其他相关方
(1)由于本《供应合同》每年的采购金额约为13 亿元人民币,根据深交所
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交易为公司日常原材料供应合同,不构成重大重组。
(3)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无需其他部门同意或第三方同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产品:本公司向泰宝公司采购半消光聚酯熔体、半消光聚酯切片及高
粘聚酯切片;
2、交易数量及价格:
(1)半消光聚酯熔体,数量:80,000 (+/-10%)吨/年,价格:输送到本
公司管线的每吨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加上人民币740 元再加上增值税;
(2)半消光聚酯切片,数量:15,000(+/-10%)吨/年,价格:装在可回
收利用包装袋中运送到本公司仓库的每吨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加上人民币764.1
元每吨再加上增值税(相当于半消光聚酯熔体价格加上包装成本每吨人民币24.1
元);
(3)高粘聚酯切片,数量:18,000(+/-10%)吨/年(IV=0.915+/-0.03)、
10,000(+/-10%)吨/年(IV=1.08+/-0.04),价格: 高粘切片:装在全新包装袋
运送到本公司仓库的价格为原材料价格加上人民币1460 元/吨(含增值税)。
3、结算方式:卖方(泰宝公司)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买方(本公司)就
上一周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所有合同产品出具发票。买方须于发票日后90 日(“到期
日”)内足额付款。买方应支付现金或通过中国境内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信用证。买
方应在交货前10 日向卖方提供卖方可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具的金额为人民币3
50,000,000 的信用证并且该信用证自开例之日起应有120 天的有效期。如果买方
未能在交货前7 日开立信用证或支付现金,则卖方可能需要停止生产,并有权要求
买方按工厂未能运行天数每日支付人民币45,000 元,累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
4、合同签署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5、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买方(本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后生效。
6、履行期限:本合同生效后,除按合同条款提前终止外,期限为三年。双方
根据市场变化在每年最后一个月对本合同进行更新,更新合同期限仍为三年。如果
未达成新的条款,原合同仍然生效。
7、违约责任:
(1)卖方保证,其对于所销售给买方产品享有完整的、合法的、绝对的所有
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否则卖方应偿还买方为存在问题的产品已
经支付的价款。
(2)若一方因为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业务方向调整等原因需长期停产
或关闭,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违约金1200 万元,本合同终
止。
(3)如果买方因自身过错向第三方采购而导致向卖方采购的半消光聚酯熔体
或半消光聚酯切片合并月需求量少于平均每日150 吨,则卖方可能需要停止半消光
聚酯熔体或半消光聚酯切片的生产及供应,并有权要求买方按工厂未能运行天数每
日支付人民币45,000 元,累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 万元。
(4)如果卖方因产能限制、停产(检修、故障、改造等)或卖方自身过错原
因不能按订单交付每日150 吨或以上合同产品,买方可能需要停止相关生产线的生
产或另行采购替代性产品,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停产天数每日支付人民币45,000
元,累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 元,但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化纤市场尤其是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比较大,合同的执行尚无法估算对4
本公司本年度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合同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由于泰宝公司与本公司前纺工业流程设计存在紧密相连的状况,原料供应会更
稳定,但本公司也会对原材料的供应产生较大的依赖。但如果日后双方不再签订供
应合同,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延续性,本公司将采取多渠道系统购买POY 和有光
切片等生产用原材料,逐步建立自成体系的物料供应系统,避免过分依赖上游的供
应。
3、本公司原来租赁广东信达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原材料生产,现该资产
已经被泰宝公司收购,改由该公司向本公司供应原材料。通过估算,公司2010 年
1-6 月期间租赁聚合资产生产原材料聚酯熔体的成本约为每吨9927.29 元(包括原
料PTA6760.70 元,EG2567.65 元,其他原辅料、点、工资、折旧等440.74 元,
租赁费158.19 元),而向非关联方公开市场(如泰宝公司)购买聚酯熔体的成本约
为每吨10291.58 万元,两者成本相差约为每吨364.29 元。
4、公司不排除将来将与生产经营相关资产剥离、整合的可能性。
五、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性的分析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的价格完全采取原材料市场的市场定价,以公开市
场价格为导向,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合同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结合聚合资产与本公司前纺工业流程设
计紧密相连的状况,因此,向泰宝公司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是公司目前最好的选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会议于2011 年1
月7 日以现场的方式在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9 人,实到董事7
人,廖雁鸣、张挺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两人均委托陈伟奇董事代为
行使表决权。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均投赞成票。
七、其他相关说明5
1、本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泰宝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