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
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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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7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签署:
甲 方:首钢总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人注册号:110000003607422
乙 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人注册号:110000000286633
鉴于:
一、甲乙双方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称
“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甲乙双方之间将存在持续性关联交
易,其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相关方面。
二、乙方设立时,为了满足乙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保护乙方股东
的合法权利,规范甲乙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009年4月30日,甲
乙双方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原许可合同”)。截
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上述甲方根据原许可合同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中
部分专利权已经到期。乙方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将继续使用甲方拥有
的截至本合同签署日尚未到期的专利权。
为保障双方权益,切实规范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各自章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重组完成后相关专
利许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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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专利权”是指甲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经获
得的和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取得的与乙方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权。
1.2乙方根据本协议将继续使用、甲方将继续许可乙方实施的专
利权包括甲方拥有的与乙方生产经营相关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仍未
到期的ZL201020175599.X、ZL200920350789.8、ZL201120042183.5、
ZL201120042302.7、ZL201010200090.0、ZL201120187328.0、
ZL201120187310.0、ZL200820080794.7、ZL200920246422.1专利。
1.3本次重组前,甲方与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拥有的专利在本次重组后将变更为由乙方拥有;本次重组前,甲方无
偿许可给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专利,在本次重组
完成后,首钢总公司继续无偿许可首钢股份或其下属迁安分公司使
用。
1.4对于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尚未取得的与乙方生产经营有关
之专利,自甲方依法定程序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
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之日起,乙方将可自动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使用该等
专利,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将自动适用于该等甲方新取得的专利权。
1.5甲方为该等专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专利
权,乙方有权自动依据本协议使用或实施。
第2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2.1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本合同的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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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2甲方保证其有权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将其专利许可给乙方实
施,并保证该等专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亦不存在任何关于
专利的所有权或实施权的诉讼、争议或其他法律程序。如发生此类诉
讼、争议或其他法律程序,由甲方参与并承受其法律后果。
2.3甲方保证概无而且将不会在该等专利权上设立抵押、质押等
任何不利于乙方实施该等专利的障碍。
2.4甲方将按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年费或
其他相关费用,以确保前述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专利权持续合法、有
效。
2.5除甲方及甲方之控股子公司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任何
其他第三方,甲方将不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有关本合同第1条所述之
专利。
2.6如乙方要求甲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该等专利申请专利权,
甲方应尽力尽快办妥有关之申请手续。申请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具体协
商确定。
2.7甲方承诺将遵守和服从有关专利法规和适用于该等专利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2.8若上述保证和承诺有不正确之处,或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和承
诺而令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同意向乙方作出充分赔偿。
第3条 乙方的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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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除乙方及其日后可能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外,乙方承诺不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