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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24-04-22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之

  金融服务协议

    2024 年  月  日


本编号为【            】的《金融服务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4 年【 】月【 】日于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共同签署:
甲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99 号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邱银富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 36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邹立宾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成立于 1999 年 10 月 15 日,由首钢
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及其子公司主营范围包括:钢铁冶炼、钢延压加工、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等。

  鉴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成立于 2015年 7月 21 日,由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为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具备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资格。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四条 授信服务

  一、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及其子公司需求。具体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乙方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办理。


  乙方给予甲方及其子公司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乙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甲方及其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乙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二、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需求,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在票据质押额度内开展办理发放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开立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

  三、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五条 存款服务

  一、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二、有关存款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条 结算服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指令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二、乙方免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三、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子公司支付需求。

  四、有关结算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七条 咨询服务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需求,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包括信息咨询顾问、经营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投资银行顾问等内容在内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八条 票据服务

    一、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需求,乙方对甲方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业务系统以代保管为基础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二、票据服务基本业务包括以代保管为基础的存票、取票、委托收款等业务,乙方免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票据代保管服务;


  三、有关票据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九条 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将按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第三章 定价原则

  第十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也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向首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SOFR(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执行,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乙方向除甲方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综合利率水平,且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综合利率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交易限额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双方开展金融服务,应严格执行甲方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关连交易的规定。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有关财政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已公布的该年度的该类交易金额上限。其中: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2024 年
不超过 160 亿元、2025 年不超过 170 亿元、2026 年不超过 180 亿元;


  2.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非融资性保函等,含已发生应计利息):2024 年、2025 年、2026 年每年均不超过 320 亿元;

  3.乙方每年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结算、网上银行、投资、委托贷款、担保、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2024 年、2025 年、2026年,每年均不超过 0.7 亿元。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提供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二、甲方享有对乙方服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三、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依法享有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并有权终止该项或该次服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配合并保证其子公司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并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但该等信息提供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甲方有义务根据具体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支付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

  三、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的权利,但乙方的要求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乙方享有根据具体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收取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的权利。

  三、由于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依法享有要求甲方赔偿的权利,并有权终止该项或该次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选择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实际需要为甲方及其子公司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二、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需要,为甲方及其子公司设计、安装网上银行服务,以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

  三、乙方对甲方进行的检查、监督有配合的义务。

  四、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报表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乙方的年报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乙方在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支付存款,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六、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或第 22 条规定
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如有向第三方转让、出租等行为,需双方共同决定,并共同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一方单方创造的知识产权,另一方仅享有使用权。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对在洽商、签订、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获悉、取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依法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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