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并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签署《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由首钢财务公司继续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经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单日存款额最高金额为1,072,421.95万元;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917,100.37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1,047,523.18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160,111.94万元;在首钢财务公司开出的应付票据余额为325,875.24万元。
2024年度,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每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60亿元; 首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320亿元;首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0.7亿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
集团”),首钢集团亦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6.72%),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8日,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之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关联董事邱银富、孙茂林、李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钢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与办公地址一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立宾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513170770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1日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持股80%;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
经营范围:批准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首钢财务公司筹建(银监复[2014]949号)。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银监局批复同意首钢财务公司开业(京银监复[2015]407号);7月16日,北京市银监局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京银监复[2015]466号);7月16日,首钢财务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7月21日,首钢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9月1日,首钢财务公司正式开账经营。
2.主要业务
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首钢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本外币业务。
3.相关财务数据
经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首钢财务公司
2023年末总资产581.32亿元,总负债465.82亿元,净资产115.50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86亿元,利润总额5.94亿元,净利润4.30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首钢集团亦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财务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首钢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也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以及在同等条件下首钢财务公司向首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首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SOFR(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执行,首钢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首钢财务公司向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综合利率水平,且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综合利率水平。
首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协议“甲方”)与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
包括授信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票据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限额
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有关财政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已公布的该年度的该类交易金额上限。其中: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2024 年不超过 160 亿元、2025 年不超过 170 亿元、2026 年不超过 180
亿元;
2.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非融资性保函等,含已发生应
计利息):2024 年、2025 年、2026 年每年均不超过 320 亿元;
3.乙方每年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结算、网上银行、投资、委托贷款、担保、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
总额:2024 年、2025 年、2026 年,每年均不超过 0.7 亿元。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三年止。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经双方就本协议履行各自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
五、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首钢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95 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34 号)规定的情况。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首钢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六、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
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开展金融业务。该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每年将对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的交易额进行预计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相关业务交易限额将与公司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额度一致。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为人民币 91.71 亿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120.67 亿元。
九、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之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之风险处置预案》,公司独立董事顾文贤、余兴喜、刘燊、彭锋、王翠敏全部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十、备查文件
(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四)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正华专审字(2024)第 0029 号《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