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4年 7 月 25 日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七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8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锋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公司收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1]140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四)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82)。
(五)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4)。
(六)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及
七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临
时会议及 2021 年度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
二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九)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此次股东大会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八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
三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涉及该议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此次股东大会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二)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办理完成《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宜。该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变更为 353 名,持有限制性股票 39,644,235 股。
(十三)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及八
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十四)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涉及该议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此次股东大会中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五)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及八
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其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3.17 元/股。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为:以股本总数 7,794,611,605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上述分红派息方案已于 7 月 17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中“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特殊规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之规定,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中“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对本次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17-0.03=3.14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