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码:2021-049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峡集团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本公司)
于2021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1-033),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年7月下发《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事
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313号文),同意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东方能源26094.02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
长江三峡 集团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三峡集 团) 。本次 股权变 动系无 偿划 转所致 ,
不涉及要约收购。国家电投集团与三峡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
次无偿划转实施后,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经国家
电投集团与三峡集团沟通协商,拟将东方能源26094.02万股限售流通股作为划转
标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4号》相关规定,划转东方能源限售流通股符合证券监管要求。
近日,公司收到三峡集团出具的《关于划转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1、鉴于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份为东方能源限售流通股,原持有方国家电投集
团已经承诺相关股份限售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三峡集团将继续
履行限售承诺。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
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
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将根据此次股权划转事项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