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51 深市 中国重汽


首页 公告 中国重汽: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重汽: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12-03-28

      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二零一二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无影山东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宋其东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浩涛


鉴于:
    (1)甲方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3)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事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
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已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的基础之上,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资双方
共同遵照执行。为此,甲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控股
子公司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金融服务。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
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1.3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
    1.1.4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1.2.5 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等。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包括存款、贷款、票据承兑等
在内的金融服务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乙方
同意接受该等服务。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当优先于甲方向其他第三方所提供
的同等服务。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
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2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第 2 条中所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协议开始执行
之日起计算。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
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
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服务费用


                                      2
    4.1   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2 条项下的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所
界定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2   定价原则为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
期存款基准利率。


    5.    声明和保证
   5.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中其他地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数据、
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
    (b)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
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c)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
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5.2   甲方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a) 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乙方
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b) 在发生可能对乙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甲方应于二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c) 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
确保乙方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d)根据乙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
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
准确性、真实性。
    (f)配合乙方检查其在甲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3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乙方还将为实现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而
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a) 在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b) 预计在甲方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并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放于甲方;
    (c) 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应定期取得由甲方负责提供的财务报告,乙
方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甲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6.    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并经
乙方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
面授权的人在修改文件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b)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
    (c) 任何一方破产、解散、关闭;
    (d)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6.4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对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构成严重违约,并且违
约方在另一方(“对方”)向其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此
等违约作出补救(如果此违约能够补救的话),则对方可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则应
向对方负责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


                                     4
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
责任。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
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8.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
或恶意)。
    8.3   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对方应首先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
约通知并给违约方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如果违约方在该合理期限内未对
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者所进行的补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应适用
6.4 款之规定。
    8.4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
为而遭受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并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
本协议标的总额 20%的违约金。


    9.    争议的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的任何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规定
    10.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
义务。


                                   5
   10.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约定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
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0.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
执行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应受其影响(除非该条款因上述情况而无法继续执
行)。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宋其东____(签字)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王浩涛   ___(签字)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