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⑴原聘任的天健会计所已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通过轮换审计机构来强化公司治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理由恰当。
⑵中汇会计所系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
综上,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姚 先 国 贾 利 民 益 智
黄 加 宁 孙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