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回购股份方案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回购股份方案进行调整。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意见
⑴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⑵公司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所已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通过轮换审计机构来强化公司治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⑶中汇会计所具备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并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⑷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中汇会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中汇会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姚 先 国 贾 利 民 益 智
黄 加 宁 孙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