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的公告
吉利迈捷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钱江摩托”)于2022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042号)。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公司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一)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迈捷”)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吉利迈捷拥有的自有资金足以支付本次认购的价款,吉利迈捷不存在对外募集、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吉利迈捷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吉利迈捷保证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
3、吉利迈捷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数量的承诺:
吉利迈捷认购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5,800.00 万股(即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格为8.70元/股,认购资金为人民币50,460.00万元(认购资金根据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相应计算而
得)。
钱江摩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导致钱江摩托总股本增加1539.50 万股,吉利迈捷承诺本次认购数量不变。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若钱江摩托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钱江摩托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吉利迈捷本次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吉利迈捷和钱江摩托确认本次认购股份的最终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
吉利迈捷承诺认购的股份数量与钱江摩托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一致,且认购资金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三)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1、吉利迈捷将钱江摩托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系出于合法的融资需求,用于满足吉利迈捷并购贷款等经营相关需要,吉利迈捷未将股票质押融入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吉利迈捷承诺吉利迈捷及相关子公司依相关质押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股份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吉利迈捷所持钱江摩托股票进行的质押融资、担保,未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处置线等与钱江摩托股票价格相关的风控措施,质押股票涉及的融资业务、担保均能正常履约,且不存在逾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吉利迈捷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未出现不良或违约类贷款情形,不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具备将按期偿还质押融资款项能力。
4、吉利迈捷承诺合理规划融资安排,将股份质押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将积极关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出现质权人行使质权导致吉利迈捷作为钱江摩托控股股东的地位受到影响的情形,吉利迈捷将积极与质权人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等措施)以防止吉利迈
(四)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补充承诺
1、自钱江摩托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钱江摩托股票的情形;
2、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3、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4、吉利迈捷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补充承诺函的约束。若吉利迈捷违反上述承诺买卖钱江摩托股票的,违规买卖钱江摩托股票所得收益归钱江摩托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钱江摩托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吉利迈捷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吉利迈捷及吉利迈捷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七)项相关规定的情形;
6、吉利迈捷将本补充承诺函提交给钱江摩托,同意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五)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1、吉利迈捷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利迈捷以及吉利迈捷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以及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吉利迈捷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议,交易价格公允。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吉利迈捷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5、吉利迈捷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并敦促吉利迈捷的关联方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
6、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吉利迈捷作未违反已作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承诺,未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7、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认定是否与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或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吉利迈捷承诺,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8、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9、吉利迈捷确认本承诺函确认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10、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吉利迈捷及其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形,或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吉利迈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李书福先生的承诺
李书福先生出具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重大债务或到期未偿还的债务。
5、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以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本人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资产的情况。
6、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不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中享有权益。
7、本人现就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具体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人及其关联方,以及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就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本人未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披露。
(3)本人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披露的关联交易均依法经过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审议,交易价格公允。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5)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人应全面披露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本人将积极配合予以披露。
(6)若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本人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并敦促本人的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遵守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要求及信息披露规则。
(8)本人及其关联方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确认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10)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及其关联方、本人近亲属及其关联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本承诺函的情形,或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一)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1、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利科技以及吉利科技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以及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向发行人及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真实、完整、准确、全面的披露。
2、吉利科技承诺,除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以下称“披露的关联交易”),吉利科技及其关联方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