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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钱江摩托: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0 月 26 日,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1081破 3 号),公司成为钱江锂电重整投资人。公司收到钱江锂电指定管理人移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273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钱江锂电诉讼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事项

  钱江锂电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请求判令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向钱江锂电支付:

  (1)逾期未付货款 107,851,614.40 元;

  (2)未逾期货款 51,996,672.00 元;

  (3)逾期未支付质保金 1,648,281.60 元;

  (4)未逾期质保金 23,118,451.20 元;

  (5)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 13,386,240 元;


  (6)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 784,880.08 元;

  (7)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 33,117.83 元;

  (8)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 24,245.76 元;

  (9)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994,217.51 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 183,672,778.5 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199,837,720.38 元;请求第 5-8 项、第 10
项均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 临-
056)。

  2、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事项

  2019 年 2 月 15 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等相关材料,获悉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驰客车反诉请求:

  (1)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先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由钱江锂电立即更换 1,157 套 YTK6118EV2 型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中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要求的组件;

  (2)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在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组件过程中,需钱江锂电配合实施的费用,计 51,891,450 元;


  (3)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逾期交货违约以及交货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原因,给舒驰客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 2,000 万元;

  (4)舒驰客车因此支出的律师 95 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5)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钱江锂电承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
006)。

  3、上述事项判决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判决如下:

  (1)舒驰客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
保证金、违约金共计 241,629,187.74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
至履行之日止以 182,127,736.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编号 QJ-SC-2017-0707 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货的 101 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 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
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
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
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
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
003)。

  4、上诉情况

  2021 年 1 月 22 日及 2021 年 1 月 28 日,钱江锂电及舒驰客车分别
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 年 1 月 28 日,舒驰客
车具体情况如下:

  (1)钱江锂电上诉情况

  上诉人:钱江锂电

  被上诉人:中植新能源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 10 民初901 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五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舒驰客车应支
付给上诉人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履行之日
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舒驰客车上诉情况

  上诉人:舒驰客车

  被上诉人:钱江锂电

  上诉请求: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民事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金额暂估 500 万元),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5、上诉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钱江锂电及舒驰客车上诉事项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

  (1)舒驰客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支付
货款、质保金、违约金共计 241,629,187.74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2,127,736.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2)舒驰客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提供
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 0707 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发货的 101 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公司应支付给钱江锂电公司的货款、质保
金、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
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客车公司追偿;

  (5)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公司应支付给钱江锂电公司的货款、
质保金、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
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1,346,22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351,229 元,由钱江
锂电公司负担 96,109 元,舒驰客车公司和陈汉康负担 1,250,120

元,中植新能源负担 5,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46,800 元,由舒驰客车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7,242 元,由钱江锂电负担 625,428 元,由舒驰客车负担 471,814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应收账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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