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4日
(星期一)上午9时在双汇大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名,
代表股数211,444,006股,占公司总股本34,237万股的61.76%,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以自有资金10870.57
万元,收购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分厂所属的生产经营
性资产的议案。赞成票3,517,07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会有表决
权票数的100%。此次资产收购属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万隆、张俊杰、何科依法履行
了回避表决义务。此次资产收购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所
涉及的资产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河南省金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
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资产评估报
告书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分别刊登于2002年5月18日、5月24日、5月28日的《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根据本公司与双汇集团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格以经评估的数据为准,即10870.57万元。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明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5月
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4日在河
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杰先
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
211,444,006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61.7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分厂所属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没有股东提交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
结果。有关关联股东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