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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79/FY/2021-633
致: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分别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暨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二十二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定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
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9层 881 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林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48,049,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91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267,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51,31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6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74,490,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9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二)《关于审批中广核技下属医疗科技公司与中广核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贵公司 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1,258,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43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5%;反对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1%。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审批中广核技下属医疗科技公司与中广核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3,382,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5%;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468,0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