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所涉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1字1209第0706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云南铜业、公司 指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迪庆有色 指 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注函》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5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确认书》 指 《关于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
业的确认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1209 第 0706 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云南铜业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5 号)(“《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的环评批复、节能报告及审查意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3.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4.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回复《关注函》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仅限于所明确表达的意思,不包括任何推论。
7. 本所认定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是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该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所并不保证所依据的事实不会再发生变化,且不对任何因事实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承担责任。如果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的事实或者法律内容发生了变化,本所不负有修改或补充本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8. 本所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是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本所不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示或默示地发表意见。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 1:
“1.预案显示,迪庆有色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普朗铜矿矿产资源采选及其产品销售、矿业开发项目管理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迪庆有色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内先进值,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2)迪庆有色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建、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
(3)迪庆有色生产经营中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
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迪庆有色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内先进值,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迪庆有色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
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以及落实情况,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回复:
迪庆有色无拟建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为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5 月 30 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
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两高”是指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
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耗能行业有:1)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5)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6)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印发的《2020 年工业节能监
察重点工作计划》,被纳入专项监察的重点高耗能行业为: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统计局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应对气
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列举的高排放行业有:1)煤炭生产企业;2)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加工企业;3)火力发电企业;4)钢铁企业。
迪庆有色无拟建和在建项目,已建项目为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主要涉及铜矿及钼矿的开采和选矿,主要产品为:铜精矿和钼精矿。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迪庆有色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门类之“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之“B0911 铜矿采选”以及“B0931 钨钼矿采选”小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迪庆有色所属行业为“B 采矿业”门类之“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迪庆有色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不属于上述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有关规定中提到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
迪庆有色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据此,本所认为,迪庆有色已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
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要求,无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针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2.迪庆有色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的能效水平是否达到国内先进值
回复:
迪庆有色已建项目的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值。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云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云南迪庆有色金
属有限责任公司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
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项目的设计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一级)或国内平均先
进水平(二级)。
项 项目 国内 国内平均 国内
目 项目指标名称 指标值 平均 先进 先进 对比结果
能 (三级) (二级) (一级)
效 地下采矿 0.59kgce/t 2.70 2.21 1.84 国内先进
指 单位矿石能耗 (4.82kWh/t) (22) (18) (15) (一级)
标 3.32~ 国内平均
比 选矿单位矿石 2.98kgce/t 4.18 2.70~3.32 ≤2.70 先进
较 能耗 (24.27kWh/t) (27~ (22~27) (≤22)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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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有色在 2018 年正式投产,其在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 月至 9
月的能耗水平具体如下表所示:
期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9 月
地下采矿单 0.3928 kgce/t 0.3678 kgce/t 0.3503 kgce/t
位矿石能耗 (3.2 kWh/t) (3 kW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