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