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发出。
2. 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通讯
方式召开。
3.公司应参会的董事 9 人,实参会董事 9 人。
4.与会董事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接受明旭东先生辞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辞呈。因工作变动原因,明旭东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委员会代主席职务。明旭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与会董事对明旭东先生任职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关于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会议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纪连举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向本次董事会提交审议《关于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于成立海南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以 9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成立海南
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南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注册资本金5,000 万元。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成立海南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2022-005)。
(四)关于注销延边吉电宏日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会议以 9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注销延边
吉电宏日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为减少公司企业层级和法人户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同意注销延边吉电宏日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延边吉电宏日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原定名为延边吉电黑颗粒技术有限公司,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设立。
(五)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7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电投碳中和产业链氢能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电投氢能基金”)。电投氢能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 5 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1.5 亿元。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06)。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纪连举先生简历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纪连举先生简历
纪连举,男,1970 年 9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工程师。
曾任云南滇东能源有限公司运行部副主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生产准备部临时负责人、副主任、主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生产准备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兼);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副总工程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长春吉电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吉电智慧能源(长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吉电长春汽开区综合智慧能源代表处负责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区域协调总监。
纪连举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