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1)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