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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控股:关于子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天音控股:关于子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29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公告编号:2021-089 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仲裁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通信”)就其和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酒
发展”)、韩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及财产
保全申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受理仲裁申请。近
日,天音通信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
知书》(2021 沪 0120 财保 151 号、152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 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仲裁当事人

  申 请 人一: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申 请 人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牛磊律师、萧剀律师、王睿律师

  被申请人一: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三:韩啸

  被申请人四: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一支付股利人民币 125,000,000 元,被申请人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利而产生的违约金,
以人民币 125,000,000 元为本金,按照逾期 30 日内以 10%年利率,逾期超过 31
日以每日千分之一为利率,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人民币 16,402,397.26 元,
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
利息,以人民币 16,805,000.00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12%,自 2020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为人民币 1,381,232.88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16,805,000.00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为人民币 5,411,210.0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上述第 1-4 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一对上述第 3-4 项仲裁请求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桥文化科技园的抵押物(产权证号:沪房产松字
(2016)第 002715 号、第 002716 号、第 002717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裁决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在上述第 1-2 项仲裁请求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桥文化科技园的抵押物(产权证号:沪房
产松字(2016)第 002715 号、第 002716 号、第 002717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一、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其中已经确定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374,247.42 元。

  3、申请人方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3 月 10 日,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签署
编号为 CQ19JX2000091 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申请人一将其持有被申请人
二 95%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一共计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574 万元,且被申请人二应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5 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支付股利共计人民币 125,000,000 元。

  同日,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三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各方就《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节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作出了补充约定。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三也于同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三应当对于申请人一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应付股利、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一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笔股
权转让款。2020 年 11 月 27 日,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
至被申请人四等签订了《新抵押协议书》,各方就《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作出了新的约定,并约定由被申请人四对股权转让款、应付股利、违约金和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各方确认,申请人二及申请人三授权申请人一向相关方主张应收股利及对应的权益。

  4、《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494,84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

  5、《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全结果:

  (1)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上海浦
        店路支行的账号是 8110201013801220678,保全金额为 999873.26 元。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中信银行上海浦店路支行

  (2)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
        行长宁支行的账号是 121925517510702,保全金额为 532186.62 元。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3)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票名称:岩石
        股份,财产价值为 4434006 股的股票。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案件二

  1、仲裁当事人

  申 请 人一:天音通信有限公司

  申 请 人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牛磊律师、萧剀律师、王睿律师

  被申请人一: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三:韩啸

  被申请人四:上海临松置业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一支付股利人民币 45,000,000 元,被申请人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利而产生的违约金,
以人民币 45,000,000 元为本金,按照逾期 30 日内以 10%年利率,逾期超过 31
日以每日千分之一为利率,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人民币 5,904,863.01 元,
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
利息,以人民币 60,037,500.00 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12%,自 2020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为人民币 4,934,589.04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一支付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60,037,500.00 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为人民币 19,332,075.0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上述第 1-4 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一在上述第 3-4 项仲裁请求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桥文化科技园的抵押物(产权证号:沪房产松字
(2016)第 002715 号、第 002716 号、第 002717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裁决申请人二在上述第 1-2 项仲裁请求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四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桥文化科技园的抵押物(产权证号:沪房产松字
(2016)第 002715 号、第 002716 号、第 002717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一及申请人二因本案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其中已经确定的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237,685.76 元。

  3、申请人方提出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3 月 10 日,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签署
编号为 CQ19JX2000092 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申请人一将其持有被申请人二 95%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一共计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8,005 万元,且被申请人二应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5 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二支付股利人民币 45,000,000 元。

  同日,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三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各方就《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节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作出了补充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也于同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三应当对于申请人一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应付股利、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一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笔股
权转让款。2020 年 11 月 27 日,申请人一、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一至被申请人
四等签订了《新抵押协议书》,各方就《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作出了新的约定,并约定由被申请人四对股权转让款、应付股利、违约金和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各方确认,申请人二授权申
请人一向相关方主张应收股利及对应的权益。

  4、《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75,371,527.05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

  5、《财产保全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全结果:

  (1)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上海浦
        店路支行的账号是 8110201013801220678,保全金额为 0 元。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中信银行上海浦店路支行

  (2) 轮候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长宁支行的账号是 121925517510702,保全金额为 0 元。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办理轮候查封(冻结)手续。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3)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票名称:岩石
        股份,财产价值为 2250569 股的股票。

        保全期限: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

        协助单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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