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2 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085.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C2 债券代码:148086.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C3 债券代码:148121.SZ
债券简称:22 广发 C4 债券代码:148122.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D1 债券代码:148166.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D2 债券代码:148238.SZ
债券简称:23 广发 D3 债券代码:148331.SZ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2023 年 7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广发证券”或“公司”)出具的公告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平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C1”,债券代码:148085.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C2”,债券代码:148086.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2 广发 C3”,债券代码:148121.SZ)、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2 广发 C4”,债券代码:148122.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D1”,债券代码:148166.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D2”,债券代码:148238.SZ)、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3 广发 D3”,债券代码:148331.SZ)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和
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公告”),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被调查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发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820230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4)。
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4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鑫和杨磊杰。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
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
并处以 943,396.23 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7,830,188.52 元,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公告,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平安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平安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相关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