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西飞国际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1-081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日期:待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
2.签署地点:西安市阎良区
3.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
甲方: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交易标的情况:存款、信贷、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鉴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
交易。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事先审阅该议案并发表了明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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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61011422054040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主要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占
其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44.50%。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
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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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
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中航财司债
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历史沿革
中航财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
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航工业及所属12家成员单位共同
出资组建,于2007年4月正式成立。
中航财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010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48,520万元,利润总额38,484万元,净利润29,596万元,
资产合计6,770,43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87,075万元,吸收成员单
位存款余额3,549,350.52万元,资本充足率为12.27%。
(三)关联关系
鉴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航财司担任董事职务,本项交易构
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
联关系。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中航财司的第一大股东是中航工业,为国有特大型企业。中航财
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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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
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
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截
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中航财司存款余额93,104.27万元,无
贷款,担保金额5,000万元。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
良好,未发生中航财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履约能力
良好。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资信证明及其他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及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该种类存款服务时的利率;同时,也不低于中航财司吸收其
他中航工业集团各成员单位该种类存款时的利率。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及一般商业银行向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该种类贷款服务时的利率;同时,也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
与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不高于
向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中航财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数额及第三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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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该类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中航财司向任何与公司
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供该类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甲方存入乙方的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
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存放在乙方的日均存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
额的比例不超过 30%。
(二)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价格的确定: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
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不低于一般商
业银行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种类存款服务时的利率;同时,也不
低于乙方吸收其他中航工业集团各成员单位该种类存款时的利率。
2.贷款服务价格的确定: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
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不高于一
般商业银行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种类贷款服务时的利率;同时,
也不高于乙方向任何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发放
同种类贷款时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价格的确定: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
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乙方向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供同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服务价格的确定: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应当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数额;
不高于第三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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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不高于乙方向任何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
供该类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并正式生效。
(五)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一)中航财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二)未发现中航财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 5 号)规
定的情行,中航财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
(三)中航财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 [2006] 第 8 号)之规定经营,中航财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
重大缺陷,公司与中航财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
不存在风险问题。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一)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定期
取得并审阅中航财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月份、年度财务报告。
(二)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与中航财司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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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联席会议,要求中航财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
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中航财司如因过错发生公司资金损失,全额进行赔偿;若
中航财司无法全额偿还公司损失金额,差额部分用中航财司发放给公
司的贷款抵补,且公司有权利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备
忘录 37 号》)的规定,中航财司如果发生或出现《备忘录 37 号》第
十二条所提及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公司关于在中航财司存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八、交易目的与必要性分析
本项关联交易旨在于满足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
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的需求。
中航财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工业成员单位的结算中心,
并在西安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为中航工业驻陕甘地区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及多元化金融服务。作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中航财司为
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九、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合作,加速了自身资金周转,节约了交易成本
和费用,使公司在军民用航空产品制造、资本运作等领域的发展获得
了优化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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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财司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拓展其业务,
促进自身发展。
十、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为:截止披露日,公司在中航财司的存款余额为 15,488.41 万
元,为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短期贷款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
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