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 *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4-075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披露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万吨/年炔醛法1,4-丁二醇生产装置、6万吨/年CONSER法PTMEG生产装置技术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4),合同约定同意授予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泰”)使用本公司炔醛法工艺技术来生产20万吨/年1,4丁二醇产品,以及使用公司CONSER法工艺生产6万吨/年PTMEG产品的技术许可,技术许可费用共计4.5亿元。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11月27日分别发布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技术许可事宜的进展公告》,共收到新疆国泰技术许可费4亿元人民币。
现根据当前合同履行进展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拟签署合同变更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合同第3章3.1款下的“本合同下,甲方向乙方付款均采用银行电汇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变更为:
“本合同下,甲方向乙方付款可采用银行电汇付款方式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第3章3.2.1款下的“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0%,即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一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10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变更为:
“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0%,即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一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30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合同第3章3.2.2款下的“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0%,即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二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15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变更为:
“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0%,即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二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30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合同第3章3.2.3款下的“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0%,即1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三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15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变更为:
“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35%,即157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在乙方提交第三阶段工艺技术包资料后30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5、合同第3章3.2.4款下的“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10%,即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在合同装置性能测试合格后30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变更为:
“技术许可和诀窍费、工艺包设计费的5%,即2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在合同装置性能测试合格后45天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务收据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6、合同第3章3.5款下的“乙方在收到合同3.2.1、3.2.2、3.2.3、3.2.4各款所述款项后15天内,分别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变更为:
“乙方在收到合同3.2.1、3.2.2、3.2.3、3.2.4各款所述款项后30天内,分别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二、协议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山西三维炔醛法BDO及PTMEG技术许可合同》合同变更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