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配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于1999年8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沈证办发[1999]108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30号文核准,《配股说明书》刊登于2000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本次配股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及配售数量
本次配股以1998年底总股本61500万股为基数,按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本次应配售123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本次应配78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已承诺用实物资产认购1827.8286万股股份,放弃其余5972.1714万股配股权;其余发起人股东本次应配51万股,承诺放弃全部配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本次应配2700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本次应配1749万股。
二、配售对象
截止2000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锌业股份”全体股东。
三、配股价格
每股人民币6.50元。
四、股权登记日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2000年5月17日
除权基准日:2000年5月18日
五、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
2000年5月19日至2000年6月1日(期内证券交易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内部职工股(含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缴款手续。
(2)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缴款手续。
七、缴款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2000年5月17日收市时,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锌业股份”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权,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派发,本次配股简称“锌业A1”配,代码8751。
本次配股权证直接划入股东股票帐户,不提供实物权证,不能交易。
在缴款期内,配股权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得撤单。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量多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若投资者在2000年5月19日至2000年6月1日办理了“锌业股份”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商处认购配股。
内部职工股股东认购配股参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缴款办法。
(2)国有法人股股东在本公司办理缴款手续。
八、获配股票的交易
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2000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公司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