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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0

振华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为公司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本事项公司需向中国振华提供同金额、同期限的反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公平,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司购置贵州振华久达传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选聘评估机构程序合法;中天华及其签字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和本公司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评估方法科学、适当。评估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定价依据符合有关程序要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体现了公平合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次交易完成后,振华科技能够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上市公司延伸产品链,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1.2 万份股票期权注
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

    四、对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351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 35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批量行权方式行权。

    五、对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津贴拟定为 6 万元/年(税前),是公司实际情况及
所处地区的平均津贴水平,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本次独立董事津贴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影响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 波、赵 敏、余传利、李 俊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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