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华科技”)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振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规定》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件或正本一致。
五、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原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振华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368 号),原则同意振华科技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振华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三)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
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同意变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2019 年 8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及公示情况进行说明。
(五)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
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六)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 369 名激励对
象 914.1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在办理股票期权授予期间,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股票期权进行了扣除,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总人数由 369 人调整为 368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 914.1 万份调整为 911.1 万份。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七)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1.82 元/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 3 名已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9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八)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原对标企业中的 2 户对标企业因与公司业务差异较大,其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可比性,将 2 户企业调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补充纳入 3 户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较高的同行业企业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由17 户调整为 18 户。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十)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1.67 元/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 12 名已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7.8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该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 1.2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35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32.8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振华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
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本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1.2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首次授予的激励份额 离职原因
1 田东斌 12,000 辞职
合计 12,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计划等待期为 24 个月。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完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故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满足行权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条件: 1.公司以 2018 年为基础,
1.以 2018 年为基础,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5%,且不低于 2020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 184.32%,2020 年度在同行
值水平; 业对标企业中排名第四;
2.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25%,且不低于 2.公司 2020 年度净资产收
2020 年度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益率为 9.05%,在 2020 年度
3.2020 年度Δ 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