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以下三项议案,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子公司特钢经贸向参股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公司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以上情况,同意将《关于子公司特钢经贸向参股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湖北中航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实施上述委托贷款项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期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周转,本次贷款利率为 4.185%,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与关联方的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