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特钢经贸向参股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海电气集团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钢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特钢经贸持股 40%股权的参股公司,上电钢管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贷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相近,定价公允、合理,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合理、合法。
上电钢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同时,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其他股东亦已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被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亦不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湖北中航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兴澄特钢委托中信财务向湖北中航提供 2,000 万元委托贷款用途合理、合法;贷款利率为 4.185%,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浮动 10%范围内,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交易对方长期发展,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方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发展实际需要,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上电钢管 2021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公正,其中公司采购上电钢管及其子公司的钢管、钢坯、钢材等的金额总额少于全年预计总金额的 80%,主要原因是公司优化产销结构,增加钢坯材内部供应所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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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1 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