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 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2 年 2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 19 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云峰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8人,代表股份70,110,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6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3 人,代表股份70,074,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 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2%。
其中:没有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人);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贾运山先生、李庆华先生、苑希现先生、张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贾运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为 70,091,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票 17,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94%。
贾运山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庆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为 70,094,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票 2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83%。
李庆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苑希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为 70,094,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票 2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83%。
苑希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张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为 70,094,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票 20,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83%。
张建国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巩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 股份数 所占 股份数 所占
比例 比例 比例
所有参与 70,087,216 99.9672% 23,000 0.0328% 0 0%
表决股份
其中:持
有公司 5% 13,000 36.1111% 23,000 63.8889% 0 0%
以下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任刚、杨新晶、孙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