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3-09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服务;再生资源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艺术品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变更后: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供应链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需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内项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本次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两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本次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同步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六项基本工作制度进行了梳理与修订,上述基本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各项制度。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纸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石墨
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 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纸浆 (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 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 (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 料销售;包装服务;再生资源销售;包装材料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 及制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印刷品 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印刷品装订服务;文 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数 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数字内容制作服 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工艺美术 务(不含出版发行);供应链管理服务;新材 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供 料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咨 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 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 (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艺术品 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最终以工商 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务);货物进出口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独立董事,独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董事会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是董事会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占董事
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修改前 修改后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法律、法规、 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规、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应当关注中小股东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将从具备五年以上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财会、经济、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管理、经营和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独立董事,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下列与公司、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及其直系亲属;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修改前 修改后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的人员;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人员;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修改前 修改后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